适用范围 |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。 |
产品种类 | 花生油、大豆油、菜籽油、棉籽油、芝麻油、亚麻籽油、葵花籽油、油茶籽油、棕榈油、棕榈仁油、玉米油、米糠油、核桃油、红花籽油、葡萄籽油、花椒籽油、椰子油、杏仁油、食用调和油、橄榄油、油橄榄果渣油等以及煎炸过程用油。 |
抽检依据 |
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。 GB/T 1534 花生油 GB/T 1535 大豆油 GB/T 1536 菜籽油 GB/T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<...更多
|
抽检要求 |
1.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(包括煎炸过程用油等)。 2.抽样方法、抽样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,在企业的成品库房,小包装产品(净含量<25L(kg)),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,抽样数量不少于3L(kg),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;大包装食品(净含量≥25L(kg)),从同一批次样品堆抽取3个完整包装样品混合...更多
|
判定原则与结论
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,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,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。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,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: 1.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所检项目符合××××要求”。 2.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...更多
|